判決書指出,土銀企業工會在民國103年11月11日,動員參加連勝文在台北市吳興街所辦的造勢活動,並在活動結束後,發給參加活動的工會人員每人500元參加費用。
當時的土銀企業工會蔡姓理事長、陳姓常務監事等人,為避免遭人質疑工會的政治立場,向台北市某餐飲公司購買消費金額5萬5650元的不實發票,並以參加餐會之名,核銷工會所支出的動員費用。
檢方調查,蔡姓理事長將這張不實發票交給廖姓會務人員,廖將其黏貼在社會運動費分類帳的會計科目上,並涉不實登載摘要欄為「討論IPO出席人員費用」,核銷工會動員參加連勝文造勢活動的費用,交由工會理事長等人核章。
檢方認為,蔡姓理事長與陳姓常務監事等4人,損害土銀工會對費用支出管理的正確性,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將4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