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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親身體驗」醫療代言身分不受限

中央廣播電台/張德厚 2016.10.13 00:00
為整頓醫美亂象,衛福部9月底公告藝人不得代言醫療廣告,醫療廣告也不可刊登術前、術後的比較,引起醫美業者與藝人反彈。衛福部今天(13日)表示,在與各界溝通後達成結論,只要是「親身體驗」過醫療行為,民眾與藝人都能夠代言,術前、術後的比較則可刊登在醫療機構的網站上。

衛福部日前公告將在醫療法中規定,藝人不得出現在醫療廣告中,廣告也不得刊登手術或治療前後的比較照片、影像,但因未事先溝通,引起醫美業者及藝人強烈反彈。

衛福部醫事司13日邀集醫美相關醫學會、業者及消費者代表舉行協調會議,會後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會中達成結論,有關代言的部分,無論是藝人或是一般民眾,只要是當事人「親身體驗」過即可代言,但在廣告中需註明手術時間、類別等資訊,且必須是在委託代言的醫療機構所做的醫療行為;若有虛假不實,衛生單位將可藉由當事人的病歷查證開罰。石崇良:『(原音)我們開放的是如果你有親身體驗過,屬於你的就醫經驗的分享,我們原則上是不認為是不正當的廣告,但是與會的團體還是有提到,這個資訊就要很充分的揭露。不管是藝人還是素人都一樣,在廣告裡面一定要揭露出是在什麼時候、做什麼治療,那我們病歷一查就知道了。』

至於術前、術後的比較,石崇良指出,會議結論為醫療機構可在官網刊登相關比較照片或影像,做為「治療說明」,但前提是必須確實為該醫療機構所治療的對象,且需經當事人同意後才可刊登;官網以外的地方,如公共場合的海報廣告,還是不得刊登,僅能以QR Code、網址等方式引導民眾連結至官網查詢。

石崇良也表示,會中也討論到,若違反相關廣告規定,除了可開罰醫療業者外,也可將相關醫事人員移付懲戒處分。他指出,本次會議達成共識的法規修正,最快將於1周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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