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疑慮部分,特別說明如下:首先,依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規定,三級機關首長目前即可衡酌業務性質而任用政務人員,如現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考量其預算規模大,且涉及健保政策擬定,對民眾生活影響甚鉅,即於其組織法明定首長得以政務任用,而本次修正只是讓這個規定在適用上更完備周延,並且亦會訂定該類政務人員之上限。
其次,未來並不會讓所有三級機關首長都改為政務職務,而是負責政策擬議或預算規模高,影響部會重大施政之機關才採政務或常務雙軌任用制度。因此即使是雙軌制下,政務任用只是選項之一,還是要依業務需要決定,同時,即便原為政務任用,也可再動態調整為常務任用。
第三,長久以來,中央政府許多三級機關首長負擔重要職責,負責政策擬議和執行龐大預算,是落實總統、院長和部長施政理念的重要組織,同時也被要求直接面對立法院的預算審查及質詢等監督,為免其專業因面對政治干擾而受影響,部分三級機關以政務人員任用是有其必要性。
最後,外界質疑三級機關首長部分非由文官出任,會衝擊文官升遷及打擊公務員士氣。規劃中的方案,只有部分比例改列雙軌,多數三級機關仍將以常務任用,現行文官如有職務專業及意願,亦可轉任政務,亦有得至其他機關或機構陞任等管道,因此本修法影響程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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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