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監委蔡培村、楊美鈴指出,秋賢明濫用職權,指示彭菊如為不實核銷及浮報公款,將該不實核銷經費,用以填補該公所辦理參訪活動時,花費過鉅的酒錢、伴手禮等費用;明知彭菊如將每件新台幣750元的團體工作服,浮報為每件1500元,仍予以核章審認核銷經費。
監委指出,秋賢明又因未詳酌憑證附件,於彭菊如未檢附任何活動資料與簽到表佐據情形下,即隨意核章,使其得以製作向某小吃店購買310個便當的不實內容單據,以核銷「97年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暨考核工作計畫團體獎勵金」經費,並將該經費挪作他用。
監委表示,彭菊如又製作向遠在高雄的某商店,購買掃把、畚斗、洗廁劑等清潔用品的不實單據,以核銷業務費,這些用品隨處可購得,卻選擇遠距交易,徒增運費採購模式,更有違常理,秋賢明仍予簽核。
監委指出,秋賢明怠為執行鄉長監督職權,致生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預算管控、經費核銷、事後憑證及帳表稽核等公文書正確性損害,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19條之規範,且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故依法提起彈劾。
監委表示,秋賢明雖於監察院詢問時,以「我不會去看簽呈的部分,因為信賴其他主管核章,我也核章了」等語置辯,實怠忽職守、推諉卸責,故難脫免其行政疏失,依法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