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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檢40吋電視 輻射干擾2件不符標準

中央商情網/ 2016.10.11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2016年10月11日電)消基會與標檢局隨機採樣20件「40吋以上電視機商品」進行檢測與標示查核,「輻射干擾」有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有1件與原申請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是現代家庭使用相當頻繁的大型電器,為確保該類商品的安全性與品質,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在北部地區的連鎖量販店、3C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20種「40吋以上電視機商品」(含「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進行檢測與標示查核。

標準檢驗局表示,這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顯示,品質項目的「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品質項目皆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中文標示」則有1件不符合規定;另「重要零組件比對」有1件與原申請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品質項目中,「傳導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及「雷擊試驗」等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不過,「輻射干擾」項目有2件商品的輻射干擾超出國家標準限制值,不符合規定要求。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正常使用。

標示查核部分,「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中文標示」有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廠牌、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

「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有1件不符合規定,經查基本設計未變更,惟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是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的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消基會表示,「輻射干擾」不符合規定的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項次12「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部分併同辦理。

消基會說,「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的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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