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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轉移財產 陸法院可判不給一毛錢

中央社/ 2016.10.05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上海5日電)中國大陸最高法院新公布判例,為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對於離婚前轉移或隱匿財產者,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判少分或甚至不分財產。

新華社報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第14批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其中,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重點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者,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大陸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大陸最高法院指出,這起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有利於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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