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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爭議事件 文化部指有3缺失

中央商情網/ 2016.10.04 00:00
(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北2016年10月4日電)文化部今天發新聞稿指出,近日中央社相關爭議事件,文化部今天初步查核發現有三缺失,包括新聞部人員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已違反中央社自行訂定的獎勵辦法。

文化部今天表示,有關近日中央通訊社相關爭議事件,文化部已依民法第32條「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及「文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9條規定。

文化部已委請專業商務律師及會計師針對中央社「新聞與廣告混淆」及「行銷獎金」發放事宜,在105年9月23日至30日間,3度前往中央社進行專案查核。

文化部指出,在有限時間內,就中央社所提供的資料,完成初步查核,發現有3點缺失。

第一項為,新聞部人員(含記者及主管)確有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情事,且新聞部亦獲發成交金額之部分作為部門獎金,已違反中央社自行訂定的「中央通訊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第5條「行銷獎勵之對象不包括總監(含)以上主管人員及新聞部新聞專業人員」,有害記者專業自主性。

第二缺失為,發給新聞部部門獎金,由該部門薪資較低同仁輪流受領,再交給部門出納,但由部門主管(總編輯)秘書就經主管核可之支出辦理領款並記帳,類此以人頭領取獎金後支配的方式,有違會計帳務管理常規。

另外,中央社行銷獎金,在決算書內並未依規定明列於獎金項下陳報主管機關核備,是否違反預算法、審計等相關法令,將續查明。

第三項缺失為,中央社所訂定的行銷獎勵辦法陳報文化部後,中央社再變更獎金發放分配比例卻未依規定陳報文化部,違反行政院頒訂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六點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規定。

文化部表示,中央社肩負國家通訊社職責,應恪守新聞專業倫理及各項法規。文化部每年捐助中央社約新台幣2億9957萬4000元預算經費,對中央社負有監督之責。

文化部指出,中央社應就上述違反新聞專業倫理以及各種法規之處,儘速更正,並據以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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