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中旬,張男在嘉義縣太保市住處,與女友發生爭吵後,持利剪、破碎瓷片刺殺女友,警方趕到時,張男女友倒臥血泊中,全身有122處遭銳器刺傷等傷害,送醫急救不治。
張男向警方供稱,當天吸食K他命後產生「如果不殺掉女友,自己將死亡」的幻覺,也向精神鑑定機關說,「自己看到世界正在融化、毀滅而感到不安,因此產生刺殺幻覺」。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依殺人等罪,判張男處20年有期徒刑,但公訴檢察官認為,張男殺人部分屬於自由行為,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認為量刑及執行刑期太輕;張男則是認為量刑過重,兩者均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酌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的鑑定報告書,以及張男母親等人證詞,認為被告難稱在精神、心智狀態正常的行為階段,對殺人有可預見或有注意並能注意的情況,駁回檢方上訴。
此外,台南高分院認為,雖然張男犯後坦承犯行,但他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也考量被害家屬痛失至親等情況,原審法院並未逾越法定刑度,駁回張男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依殺人等罪判處張男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