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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追究首長責任 6人將送監院

中央商情網/ 2016.10.03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16年10月3日電)行政院今天召開兆豐案督導小組會議,決定近日完成查核報告後,把時任金管會主委的陳裕璋、曾銘宗、王儷玲、丁克華,及財政部長張盛和、許虞哲移送監察院究責。

行政院今天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7次會議,決定追究相關部會政務首長督管責任,會議由小組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主持,除小組委員外,金管會、法務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列席。

在檢討部會督管責任部分,督導小組部分委員表示因職務關係迴避,由小組成員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3人進行討論。

3人認為,兆豐案相關部會首長督管責任,應從部會職掌、業管法規,以及任期長短來加以論究,且應從DFS檢查發現紐約分行有嚴重疏失的民國101年,特別是102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主管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之情事予以檢視。

會中獲致初步結論認為,金管會及財政部首長在本案中應負督管不周之責,並應參照歷任首長的任期決定其應負責任的輕重,其餘如有相關人員另有行政疏失部分,由部會檢討論處。

有關金管會首長責任部分,包括(一)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海外分行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在先,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有效督管作為,落實缺失追蹤,督促該行徹底改善,致令缺失擴大蔓延。

(二)本次事件發生後(104年3月DFS金檢完),所定銀行業應遵循的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失守,未能掌握督導良機,致所監理的對象再遭鉅額重罰。

(三)相關監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未明定海外分行設專責法遵主管、會計師簽證監辦範圍及深度不足、通報機制可能遭隱匿或未能發揮即時預警功能、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仍未完善建立等,致未能發揮金融監理防微杜漸之功能。

金管會歷任首長及其任期,陳裕璋:99年5月14至102年7月31日、曾銘宗:102年8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王儷玲:105年2月1日至105年5月19日、丁克華:105年5月20日迄今(請辭獲准)。

有關財政部首長責任部分,包括(一)職掌公股股權管理,具公股行庫的負責人、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核派權,所核派之公股代表對海外法遵制度督導未確實、對影響機構重大事件之處置失當、未督導內部稽核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亦未善盡公股代表聯絡人應向該部報告之責,以上均未能有效掌握,致造成公股股權鉅額損失。

(二)派任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對其核派人員之適任性未具即時監督考核機制,對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健全,對海外分行須向董事會陳報事項規範未周延,致董事會功能不彰。

財政部歷任首長及其任期,張盛和:101年6月4日至105年5月19日、許虞哲:105年5月20日迄今。

會中決議,請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3人就相關部會政務首長督管不周的查核情形於近日內完成完整查核報告後,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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