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美興盛,各種醫療廣告氾濫,違規案件也越來越多,根據2015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在5,819件醫療廣告件中,共有385件遭違規裁處及輔導,裁處罰鍰達新台幣2,197萬元。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醫療行為並非一般的商業行為,醫療廣告不應過度,更不應該商業化,因此衛福部依醫療法發布3項新規定,以加強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民眾健康。石崇良:『(原音)所以我們這次就是對於一些廣告行為過於商業的部分,我們把它做一些禁止,包含了不應該去刊登術前術後的對照,不應該有藝人的影像,不應該用促銷、團購、消費券等方式來做促銷的行為。』
石崇良說,過去國內不少藝人代言醫美廣告,有誤導之嫌,畢竟藝人可能是天生麗質,而非經後天「美容加工」,而韓國在去年也已採取類似做法,禁止醫美廣告中出現藝人影像。新禁令雖不會直接開罰藝人,但會開罰違反醫療廣告規定的醫療機構。
石崇良指出,各縣市衛生局將針對大眾運輸工具、車站、大面積看板廣告或於距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的醫療廣告加強查處,對於違反規定者將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