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表示,為適用沒收新制,並修正不符時宜的罰金刑,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提高罰金刑額度,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公務員或仲裁人,除了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額度從5000元以下大幅提高至70萬元以下。
另外,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草案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因為違背職務,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罰金額度更是增為400倍,從原本的1萬元以下提高至4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