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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為文化逕獵保育類動物 最高罰10萬

中央社/ 2016.09.23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3日電)農委會發布,行政院已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原住民族未經核准,逕為文化、祭儀而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動物,改採行政罰;但以上前提之外所為仍涉刑責。

為尊重原住民文化,兼顧保育野生動物。農委會林務局公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昨天22日通過行政院審議,希望讓原住民在為了文化傳統、祭祀所需的前提下,觸及逕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時,避免受刑罰處置,採行政罰方式執法。

林務局保育組組長夏榮生指出,野保法原本針對原住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以新台幣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即可結案,且第1次違反不處罰。

她並說,但是同法未針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做罰款規定,導致原住民族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時,檢方曾援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夏榮生說,林務局增修野保法第51條之1,就是為了處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但違反同法第21條之1第2項、沒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行時,則明定採行政罰懲處,開罰新台幣2萬到10萬元。

她並說,且事後仍會確認,觸法的原住民未經核准的獵捕行為,仍是為了傳統文化、祭儀所為,否則仍會涉及同法第41條的罪責與罰金。

檢方原本動到刑責及上限100萬元罰金,對比草案則免受刑責,並降至10萬元罰鍰。夏榮生說明,上限訂10萬元,是對比過實況的,因為原住民若沒經核准獵捕了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原住民申請獵捕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最高價、最大宗的是山羌、水鹿,10萬元是絕對具遏阻效力。

對比幾年前,動保團體及媒體揭發台灣深山有野味店賣熊掌、熊膽,有些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價值其實遠高於10萬元。

夏榮生強調,台灣黑熊、穿山甲都不是原住民祭儀會用的動物,一旦發現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獵捕這類保育類動物時,將回歸到檢方引用的野保法第41條規定,仍涉刑責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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