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回台服刑否 二審判決23日宣判

中央社/
9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貞倫敦22日專電)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潛逃英國被羈押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蘇格蘭高等法院經過2年多開庭審理,23日將宣判是否將林克穎引渡回台。

本案的判決結果對未來台英兩國司法合作具重要指標意義。

2014年6月11日位在愛丁堡的蘇格蘭地方法院主審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宣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蘇格蘭檢方在同年8月1日通知台灣,蘇格蘭司法大臣麥克艾斯吉(Kenny MacAskill)認為台灣可視為英國2003年引渡法規定的第二類領土「非歐洲聯盟國家」,林克穎引渡案可以適用。

林克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5年高等法院就林克穎引渡回台後的監獄待遇證據審查,進行2次程序庭,2016年進行3次證據實質審查庭,直到今年6月24日實質審查庭才全部結束。

期間林克穎透過律師,批評台灣監獄過度擁擠,並引用高雄監獄人質挾持事件,指台灣監獄戒護人力不足,易發生暴力事件,以台灣的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作為主要抗辯理由。

為了確保林克穎被引渡到台灣服刑,監獄的設備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蘇格蘭高等法院曾安排專家到台灣實地了解台灣的監獄狀況,中華民國法務部也派專家到高院法庭說明。

如果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一樣判決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林克穎可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如果高院判決林克穎不須到台灣服刑,中華民國政府將上訴到底,全力爭取林克穎回台灣服刑。

為了將林克穎引渡回台服刑,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破天荒透過異地換函方式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創下司法合作重要先例,有助未來有類似案件發生時援例引用。

不過,如果林克穎在英國被羈押的時間期滿,達台灣法院判刑定讞的4年刑期,恐將無法引渡到台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