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必看!赴陸旅遊要報備

大成報/
9 年前
【大成報記者黃富釧/苗栗報導】苗栗縣某公所村幹事因於104年8月間,未依規定申請即前往大陸旅遊,於105年5月經政風單位查證屬實,並提報公所考績會審議結果核予警告乙次處分,此為縣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務員違規赴陸遭警告以上處分之首例。

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公務員赴大陸應依身分別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或「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核可後才能到大陸地區。

另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正式公務員赴大陸應詳填「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違規赴陸者可依法處以罰鍰或懲處,以往類似案件多數機關多採口頭告誡或書面警告等方式處理,導致違規案件層出不窮。

縣府政風處呼籲,為了讓公務員對於到大陸可能衍生之風險與問題更瞭解,維護自身的安全,公務員赴大陸的管理上應從嚴管制,除應依規申請外,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均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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