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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情人/危及安全感!分手原因忌提「我不愛你了」

NOWnews/ 2016.09.22 00:00
近日發生台警察開槍射殺女友事件,造成社會震驚,再加上台大宅王張彥文等案例,讓多數人對恐怖情人議題越發重視,對此台師大學生輔導中心老師樊雪春表示,恐怖情人通常有幾種徵兆,若發現可尋求管道排解,倘若真的無法避免也能尋求公權力介入解決。

樊雪春指出,恐怖情人一般認為伴侶是自己的所有物,會強烈索求「安全感」,這類型的人控制慾強大,找不到人就會連撥30通以上電話;也充滿「極端感」,通常情續較為極端,小事發生就會暴躁易怒;最重要的是恐怖情人通常缺乏「現實感」,會以威脅傷害自己或是伴侶作為手段,甚至遷怒身旁的親友、寵物,更可能在吵架就摔高價值的物品(例如:筆電)洩憤。

而恐怖情人更分為三種類別,包含「騷擾你,但不理會即停止」、「騷擾你或親友,制止不見效」以及「做出傷害行為」等,樊雪春以、分析自身輔導經驗,通常第一類者,當第三方出面制止即會停止,但第二類或第三類就可能要另尋方法排解,例如透過心理諮商,修復恐怖情人內在的安全感、極端感及現實感,若諮商成功恐怖情人也能變回正常人。

假設遇到要與恐怖情人分手的情況,樊雪春建議,最好能約在燈光明亮、有監視器以及人群眾多的地方(例如:速食店),有親友陪同的話也不要離當事人太近,避免被發現,危及恐怖情人的安全感;且分手不要建立在有新歡的情況下,分手的理由也不宜以「我不愛你了」作為開頭,建議將分手原因歸咎於自己,例如:課業繁重等,降低威脅到恐怖情人自尊的可能性,避免後續騷擾。

而如果真的遇到恐怖情人騷擾,樊雪春建議外出最好能有親友陪同,以及請第三方人士告知「感情已經淡了,好聚好散」等觀念,若仍無法避免,手機也能設定快速通話按鍵,若設定為119更有錄音功能能確保雙方安全,樊雪春也指出,以往家暴法僅止於家庭成員,但近日已延伸至伴侶關係也適用,因此當民眾遇到恐怖情人纏身時,還是能申請「人身保護令」,以一定的公權力介入,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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