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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挨告誹謗逾追訴期 阿扁獲不起訴

NOWnews/ 2016.09.21 00:00
▲前總統陳水扁出席凱達格蘭基金會感恩餐會。(圖/記者陳明安攝,2016.6.4) 前總統陳水扁於民國88年參選總統時,曾由副總幹事羅文嘉召開記者會,指控時任立委的邱創良涉彰銀超貸案,邱創良認為名譽受損,因此怒告陳水扁與羅文嘉誹謗,全案因陳水扁當選而暫時簽結,但本案於96年1月2日超過追訴時效,台北地檢署21日將陳水扁及羅文嘉不起訴。

陳水扁第一次參選總統時,指控邱創良利用特權向彰銀施壓超貸,邱創良反批陳水扁與羅文嘉虛構事實,使當天晚報爭相報導,還被刊登在「陳水扁總統競選網站」,並下標「每個人都被國民黨A了3萬元」,因此怒告陳水扁以及羅文嘉誹謗。

後來因陳水扁當選總統獲刑事豁免權,全案暫時簽結,由於誹謗罪屬最重本刑2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為5年,檢方從1999年12月24日開始偵查,隔年陳水扁當選總統,獲刑事豁免權而暫時簽結。

台北地檢署表示,依《刑法》83條規定,當停止時間達到追訴權時效的4分之1時,停止的原因將消滅,必須開始計算,因此本案追訴權於2007年1月2日已完成。但當時陳水扁仍是總統,應在其卸任後就將他不起訴,而北檢直到今天才偵結,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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