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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詐266萬公款繳卡費 被判2年5個月

中央社/ 2016.09.21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一名服役約20年的陸軍陳姓少校,詐取266萬多元公款,拿來繳卡費、信貸等,遭判刑2年5月。陳男認為刑期過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103年10月間,陳男任職於台南市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擔任主計組少校會計審計官,他利用職務之便,辦理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兩棲偵察營海上勤務加給作業機會,詐取新台幣266萬餘元公款,並要不知情的劉姓預財士,將錢匯到其妻帳戶。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主計組黃姓上校在104年2月,至金門兩棲偵察營進行年度各項經費結報資料及憑證檢查作業時,發現這筆海勤加給有匯入私人帳戶情事,與作業規定不符,進而發現整起詐領公款案;陳男也在這名黃姓上校的陪同下,前往台南憲兵隊自首,繳還犯罪所得。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定,陳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2年5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陳男認為,他已自首認罪,繳回犯罪所得,而且家中尚有父母、妻子需要扶養,法官所判的刑責過重,顯然「情輕法重」,因此提起上訴,希望法官依據相關法條減低其刑,改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諭知緩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表示,陳男自首動機不足,因為他是在黃姓上校發現違法後,才被迫前往憲兵隊自首,而原審法院仍斟酌他已自首,並在偵查過程中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已給予減刑,並無「情輕法重」的情況。本案在最高法院階段,仍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駁回陳男上訴,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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