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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廢特偵組 邱太三:贊成回歸偵查常態

NOWnews/ 2016.09.21 00:0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審查廢除特偵組相關提案,並邀法務部長邱太三、檢察總長顏大和備詢,邱太三報告時指出,贊同立委意見,廢除特偵組回歸偵查常態。(圖/記者邱明玉攝,2016.9.21)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1)日審查廢除特偵組相關提案,並邀法務部長邱太三、檢察總長顏大和備詢,邱太三報告時指出,贊同立委意見,廢除特偵組回歸偵查常態,但建議保留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與跨區執行職務的需要,並訂定施行日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李俊俋等人所提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廢除特組法源依據,法務部報告指出,贊同立委意見,廢除特偵組回歸偵查常態。

邱太三指出,特偵組設立有其歷史緣由,當初是仿南韓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及美國特別檢察官制度設立,不過南韓和美國嗣後均因實施效果不佳,且引發政治上之爭權,都相繼廢除,而我國特偵組自設立以來,也遭遇來自檢察體系內部和社會各界的質疑。

邱太三說,特偵組最大問題在於,因位於最高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無法聲請再議或依職權送再議,與刑訴之再議制度有所扞格,且特偵組直屬檢察總長,無上級檢察機關可對其案件進行管考。

因此邱太三建議,第一審地檢署如能擁有特偵組的豐厚資源,比照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3項規定,「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不但可如同日本「特搜部」順利偵辦重大案件,也可回歸刑事訴訟制度常軌,解決再議救濟程序不足及案件管考問題。

邱太三並建議,修法賦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如有需要時,得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的權限。

邱太三也建議增列,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常有跨轄區執行職務必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職權不受同法第62條規定的限制。

邱太三表示,特偵組退場後,再做以上修正,不但解決檢察組織疊床架屋的情形,刑事訴訟程序運作得回歸常軌,藉此強化地檢署追訴犯罪品質及上級審法律審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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