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指出,依據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6條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此外,中選會指出,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在競選活動期間發送未簽名宣傳品,違反選罷法第52條第1項「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的規定,因此處邱議瑩10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中選會將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規定通知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