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表示,時代力量由其負責人黃國昌申請於105年1月9日下午18時至22時於中正區濟南路舉辦「時代力量2016立法委員選前造勢活動」,逾晚上10時仍從事公開競選活動,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嗣經制止不聽,仍決意繼續從事公開競選活動,繼續違反上開規定,先後有二違規行為;此外,因黃係以時代力量(政黨)負責人身分申請集會遊行,乃係政黨舉辦之競選活動,爰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規定,包括時代力量(政黨)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遭處一百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依據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6條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對此,時代力量表示,1月9日晚會是本黨在立委選舉期間唯一一場全黨造勢晚會,當天晚會約好的來賓,因為交通問題遲到,導致整個晚會延至十點半才結束。當晚,我們已努力降低因時間延長所造成之影響,不過,超過十點是客觀事實,對此,時代力量深感抱歉。然而,時代力量作為一個小黨,資源不足,中選會做出分別裁罰一百萬元的金額,實在是一個相當沈重的負擔,將待收到正式通知後,經決策委員會開會研議後,再決定後續的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