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處理機構非法棄置遭判刑 縣府依規廢止許可證

大成報/
9 年前
【大成報記者何秀菁/南投報導】日前南投縣一家廢棄物處理機構因101年期間,非法棄置其應妥善處理之廢棄物於其他縣市,遭南部地方法院地檢署起訴,並經南部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負責人及該公司有罪,南投縣府爰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105年6月廢止該處理機構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南投縣府環保局呼籲機構業者應規定妥善處理廢棄物,切勿以身試法,造成環境危害。

環保局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該廢棄物處理廠商未依規定妥善處理廢棄物,經環保警察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查獲非法棄置廢棄物(廢液、溶劑等)於其他縣市,謀取不當利益,破壞環境等因素被處刑罰,南投縣府依規定廢止其處理許可證。

南投縣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係期能達到資源循環零廢棄願景,將廢棄物有效利用,達環境永續之目標,目前轄內獲許可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共4家,廢棄物再利用機構29家,倘業者於取得南投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後,未依規定妥善處理廢棄物,卻以謀取不當利得,非法棄置而造成環境危害,除會被判刑外,縣府也得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