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七休一例外函釋10月上路 勞動部火速公告遭疑
勞動部10日發布《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7休1令釋),並將從10月1日生效。
針對外界質疑匆促公告的看法,謝倩蒨受訪時回應,在預告期間已有過討論、溝通後,才會決定維持原令釋內容;她指出,在預告期結束後就得公告,也是按正常的程序走,若是太晚公告,可能會使民眾無法充分了解法令內容,因此並沒有公告得特別快。
謝倩蒨強調,可能有些勞工朋友會對令釋內容有所誤解,勞動部並未放寬《勞基法》36條法的立法意旨,甚至是進一步限制了三種特殊情形才可能被允許的特別規範;而在考量勞工權益、回歸法令規範後,據她所知,許多企業也開始透過增加人力方式來讓勞工有充分時間休息。
至於為何地方政府網站會率先刊出相關函釋?據了解,地方政府會先公告是因為在公文10日就寄出,因此地方政府收到相關公告後便率先刊登於網路上。謝倩蒨也說,將等到今日下午函釋於行政院公報刊登後,勞動部官網才會跟進刊登。
勞動部解釋令全文如下: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周期,每一周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限於二周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12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6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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