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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於立法》大巨蛋弊案之首?到底是誰違法?

卡優新聞網/李貴敏 2016.09.14 00:00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也就是俗稱的「大巨蛋」,自去(104)年5月20日遭台北市府勒令停工以來,因遠雄集團與台北市政府未能達成共識而停擺至今。上(8)月最高行政法院以台北市府停工處分危及民眾安全駁回北市府抗告後,大巨蛋終於可望復工了!

在政府財政困窘之下,為鼓勵民間資金投入共同開發,國內外多採BOT模式。所謂BOT,即是以「興建」、「營運」、「移轉」三階段模式,導入民間資金參與重大工程。雖然BOT爭議案件接連不斷,但是迄今BOT仍是推動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以帶動經濟成長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

然則,由於「大巨蛋」、「雙子星」、「美河市」、「台北文創大樓」及「台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及營運」等5大BOT案件,均被列為弊案,參與的廠商及官員也官司連連,以致民眾已視BOT為貪瀆及弊案的化身,嚴重衝擊民間投資意願。

問題是:行政單位「違法或疏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及展延工期等損害的責任,究竟應該由誰負擔?是「承包商」?是參與違法行為的「行政官員」?還是「無辜百姓」?

民主制度的精隨在於「依法行政」。也就是說,行政單位行使公權力時,必須有法律依據,以免侵害人民權利;行政單位行使私法上的權利,更應依約辦理,斷不可因「民不與官爭」,而輕忽交易對象的權利義務;也不可因行政單位違法或疏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辜百姓共同分擔,而違法妄為。

就公共工程案件而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第1項明載「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因此,以大巨蛋為例,依據雙方簽訂的「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第20.5條規定:「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契約。」

因此,無非因為違法停工除有損當事人權益外,由於重大工程事涉國家政策、民眾權益而不宜輕率。何況,台灣屬於濕熱型氣候,夏秋之際多有颱風,若放任未完工的鋼筋或結構設備,暴露在外或遭風吹雨打,恐生不必要的損害與責任。

其實,對於民間企業,《公司法》明訂: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及股東們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間企業經營者尚須對公司及股東負忠實義務,行政官員的行為偏差,影響國家發展及民眾權益甚巨,更應善盡職守忠實執行義務。

行政官員不僅為國家政策的策畫者、領頭羊,更是人民行為的標竿。行政單位所做任何決策與行為,均深刻影響國家及人民的未來,而須對人民負責,絕不可讓無辜的百姓分攤違法或失職官員的賠償責任!

期許行政單位未來於執行政務時,均能依循法令規範並思慮周全,並以促進國家發展及人民福祉為目標,讓政府與民間工程合作案可以更順利進行!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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