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沂被台北地院判決須賠償30萬並登報道歉,二審時雙方達成和解,陳沂免賠償但需要在臉書上一連7天對此事道歉,她的發文內容為「上訴人陳沂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在臉書上指被上訴人羅志祥『....用肉體斂財....亞洲空幹王....跟賣淫小模有什麼兩樣?』,致羅志祥先生之名譽受到損害,特此向羅志祥先生表達歉意。」
周偉航在臉書上發表看法,認為這起事件「看來」好像結束了,表面上看來是羅志祥爭回了一點面子,但這案子在法界卻成為一起笑話。「為什麼呢?因為這是網路道歉,而在網路上,這種字串使用法,只會讓羅志祥永遠和這些關鍵字綁在一起。我只能說,這些律師真的很棒。」
而陳沂事後也到周偉航的發文下留言「不許你這麼說,想祥絕對不是亞洲空幹王,絕對沒有肉體斂財,他是天王,跟小模當然有兩樣!快跟我一起連續道歉七天,為想祥祈福,不然他會從電視機裡爬出來」,周偉航也回覆「你不是已經花七天幫他超度了嗎?」陳沂則說「現在詛咒已經換到你這邊來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