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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案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

中央商情網/ 2016.09.09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16年9月9日電)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及杜麗莊夫婦因背信案,遭判刑7年4月定讞後,馬志玲因重度失智停止執行,杜女則已發監。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法院對犯罪所得金額計算有疑義,提出非常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

判決指出,馬志玲等人透過他人,以提供不實資訊給鑑價公司、欺騙獨立董事等方式,轉移股權,將家族持有股權「倒貨」給妻子杜麗莊掌控的元京證,造成元京證損失新台幣上億元。

此外,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另被控完成股權交割後,又安排元京證就結構債、公債或公司債,與馬志玲掌控的投資公司做「低賣高買」等非常規交易,將馬志玲應負擔的損失轉嫁元京證,從中套利數億元。

最高法院在2014年6月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決馬志玲、杜麗莊各7年4月徒刑。顏大和認為本案在犯罪所得金額計算上有疑義,而這會牽涉到刑期長短等問題,所以提出非常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元大馬家當初把雷曼兄弟的債券轉移到子公司,金額為4億多元,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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