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洗錢防治條例」,放寬洗錢定義之後,再修改「組織犯罪條例」,納入電信詐欺犯罪。
這次修法對組織犯罪定義放寬,過去只以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之組織,這次新增「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納入適用範圍;而組織形式,將從具有集團性、長期性、暴力性、脅迫性之組織,增加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法務部表示,近來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必須有效予以遏止,而「刑法」中電信詐欺的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符合修正後「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來將可嚴逞。也就是說,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未來可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加重二分之一;若是用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招募,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