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車輛使用道路即須課徵汽燃費

大成報/
9 年前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車輛號牌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或因某些原因被吊、註銷,燃料費就只算到報停、報廢、繳銷、註銷或吊銷的前一天,但是車輛如果經查獲繼續使用道路的話,燃料費就必須課徵追繳到使用道路的那一天。

高雄市區監理所冬所長表示,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已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使用道路的話,車主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所以並不是車牌註銷後就可免費使用道路。燃料費主要是用於交通建設,是為了公路的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的經費。如果註銷車輛還要繼續用,請車主重新申領號牌後才能上路;若車輛已經老舊且不想再繼續用,也建議車主至公路監理單位辦理報廢登記,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