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日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多個行政辦法。
其中「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規定,民眾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使不當黨產委員會追回不當財產,可以依辦法核發獎金。辦法規定,獎金金額視其所提供事證的重要性,不超過該財產價值1%比例範圍內,最高以1億元為限。不當黨產委員會副主委施錦芳說:『(原音)獎勵金上限參考過去曾檢舉拉法葉艦佣金的規定,主委也常提到東西德在處理不當財產訂了500萬馬克,依照這樣參考值,定了上限是1億元。』
辦法指出,數人共同舉發同一事項則平均分配,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屬人員及人員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不適用獎勵規定。
辦法規定,舉發者不可以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委託他人、以他人名義舉發或受委託而舉發,或是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也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辦法規定,不當黨產委員會對於舉發人的姓名、年齡、聚居所等足資識別身份的特徵及舉發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