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表示,5名受災戶勝訴理由,主要是認定發生氣爆案原因為「排水箱涵內的四吋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致管線銹蝕破損,最後導致其內運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而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所以市政府公共設施設置顯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
雄院判處陳姓、高姓、張姓、吳姓。吳姓等受災戶,可獲賠包括車損、醫費、慰撫金、體傷及屋損等,共計69萬686元。
受災戶提告高雄市府的國賠案有11件,昨天雄院宣判2件,判處楊姓受災戶獲賠車損4萬元,陳姓受災戶獲賠房屋薪資及慰撫金等近87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表示,5名受災戶勝訴理由,主要是認定發生氣爆案原因為「排水箱涵內的四吋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致管線銹蝕破損,最後導致其內運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而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所以市政府公共設施設置顯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
雄院判處陳姓、高姓、張姓、吳姓。吳姓等受災戶,可獲賠包括車損、醫費、慰撫金、體傷及屋損等,共計69萬686元。
受災戶提告高雄市府的國賠案有11件,昨天雄院宣判2件,判處楊姓受災戶獲賠車損4萬元,陳姓受災戶獲賠房屋薪資及慰撫金等近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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