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被控5年前透過金主、世益機電工程公司負責人彭建銘,以打點其他市議員為由向太極雙星團隊索賄1500萬元,經討價還價,太極雙星團隊允諾行賄1000萬元,分3次付清,並於2011年11月由白手套彭建銘代墊交付頭期款100萬元給賴素如,賴素如隨即利用審查相關預算機會,以但書方式提案要求私地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否則不得動支預算。
高院判決內容指出,儘管賴素如提案要求私地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否則不得動支預算,但台北市議會後來召開政黨協商,刪除這項但書,太極雙星團隊認為結果不如預期,拒付其餘賄款。太極雙星團隊隨後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約權,因外界質疑聲浪甚大,賴素如擔心東窗事發,2012年11月主動退還100萬元給彭男,被檢調單位查獲。
面對一審法官,遭收押的賴素如否認犯行,堅稱彭建銘交付的是獻金,不是賄賂,但法官不予採信,依職務收賄罪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賴素如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