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聲明稿內容如下:
本人於2016年2月1日轉任立法委員,仍持續關注金融產業發展及員工權益保障,對本次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重罰57億元,因過去曾擔任過金管會主委,爰秉持專業及客觀立場,特此說明如下:
一、監理實務:
金管會掌理金融政策和金融監理,國內金融業在海外的分行有六百多家,主要由總行負責監督管理,金管會在監理上不可能監管到海外分行營運作業細節。
二、國際慣例:
依「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布之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規定,對於跨國金融機構其外國分支機構,主要係由分行所在地之金融主管機關監理。例如美國花旗銀行在台分行的營運活動等,係由我國監理,美國金融管理機關並未派員進行檢查監理;相同道理,我國兆豐銀行紐約分行,主要係由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監管。
三、本案事實:
(一)2016.2.9:兆豐銀行接獲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檢查報告
(二)2016.3.24:兆豐銀行將改善計畫函復美國
(三)2016.5.18:兆豐銀行將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檢查報告翻譯成中文後通報給金管會
(四)2016.8.1:兆豐銀行總經理向金管會口頭報告本案
(五)2016.8.16:兆豐銀行臨時董事會通過徐光曦接任董事長
(六)2016.8.17:徐光曦董事長赴美處理本案
(七)2016.8.19:兆豐銀行確定遭美重罰57億元
本案檢查報告公布後,本人已轉任立委,並於近日內從媒體報導始知道此事,並無外界所傳早已獲悉本案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