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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自105年7月1日起,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

中央社/ 2016.08.18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818 16:43:24)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因部分條文涉及業者配合調適作業,其施行日期分為三階段,相關措施至本(105)年7月1日已全數施行。

甫於本年7月施行之新規定,係本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增訂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財政部並訂定「市售包裝酒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俾利業者遵循。此一規定之立法目的,係考量紙質或塑膠材質之酒盛裝容器,有其安全期限之限制,故該類包裝材質之酒品,其有效期限不得標示為「無限期」。

自本年7月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未符合上開規定酒品,依本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對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酒品。至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轉讓而陳列或貯放不符本法標示規定之酒品,依同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上開規定已執行1個多月,地方政府未查獲有違規案件,除將持續督導地方菸酒主管機關加強輔導酒類相關業者依規定配合辦理外,亦鼓勵民眾對違規案件提出檢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867890),以共同維護國人消費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段科長盛華

聯絡電話:(02)2397-9491#510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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