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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申請 需具備這些條件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2016.08.12 00:00
為維持失業勞工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勞動部提供失業給付,金額為失業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最長發給6個月。勞動部今天(12日)表示,申請失業給付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首先需要證明自己是「非自願離職」;二是離職前3年投保年資滿1年以上;三是有想要繼續工作。

更重要的是,在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後,須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如果自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則可完成失業認定,再轉由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申請人在完成申請後,每個月均須辦理失業再認定。

勞動部指出,離職證明文件可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日期及離職原因等。由於實務上常發生勞、雇雙方對於離職原因認知不同,因此無法確認離職原因,勞動部建議勞工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調解,再持縣市政府申請調解的證明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辦失業認定。

另外,為獎勵申請人提早就業,若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申請人將可獲得「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金額為原來的一半。例如勞工已領了3個月失業給付,找到工作後且投保滿3個月,就可請領1.5個月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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