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認定離職原因? 勞動部:可由縣市主管機關調解
勞動部今(12)日提醒,民眾一旦被「非自願離職」,就可以依法申請失業給付,紓解失業期間經濟壓力。針對勞雇雙方認知不同,衍生無法確認離職原因的情形,勞動力發展署建議,勞工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調解。
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龔桂蘭表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若有被雇主資遣等非自願離職原因,在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累計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想要繼續工作者,只要備妥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即可。
龔桂蘭指出,若自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薦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則可完成「失業認定」,屆時將再轉由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申請人每個月均需辦理失業再認定,給付金額依照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至離職證明文件可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龔桂蘭說,實務上常發生勞雇雙方認知不同、無法確認離職原因的情形,進而衍生爭議,因此建議勞工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調解,再以縣市政府申請調解的證明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辦失業認定。 龔桂蘭進一步說明,失業給付實施目的在於積極提升勞工就業技能及促進失業勞工就業,所以申請人有積極求職就業的責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將透過就業諮詢服務,協助檢視離職原因與工作經驗,進一步評估申請人的工作意願、工作能力及專長技能等,綜合評估後再協助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
如果申請人從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無法就業成功或安排職業訓練,龔桂蘭指出,則將依規定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以維持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另外,為獎勵申請人提早就業,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申請人可直接填寫申請表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動部表示,民眾若有申請失業給付或就業服務等相關問題,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或就近洽詢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由專人提供詳細說明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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