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航警局擔任工作超過25年的賴姓員警,民國99年間與空姐前妻離婚後,進而與已有2名幼女的女子交往,而他也常在週末來到女友位在蘆洲的住處同居,但他竟趁女友外出工作時,以教導英文、洗澡等藉口,猥褻、性侵2名未成年的小姐妹。
判決書指出,兩姐妹雖然事後都曾反應,但母親只以「叔叔在跟你們玩」為由,放任自己的女兒繼續遭猥褻,而這名員警之後輪調到花蓮後,母親便帶著2名女兒一起同居,直到2姐妹在講話時被阿姨聽見對話內容,才報警揭發惡行。
事後這名員警遭懲處調離非主管職務,目前也已停職。刑事部分,最高法院日前認定他猥褻姐妹倆達220次,因此重判他14年有期徒刑確定。
民事部分,姐妹倆也各別提出民事訴訟,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性侵姐姐部分,判賠新台幣300萬元;妹妹部分,判賠100萬元。
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先針對性侵妹妹部分判決,依然維持一審見解,判賠100萬元、全案可上訴;而姐姐部分,仍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