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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不只是林志玲--網路道德有沒有?(下)

蕃論戰/KSH/專欄 2016.08.09 00:00
三、解決措施 1、加強民眾倫理道德約束,開啟全民抵制低俗之風 在進一步加強網路安全技術的同時,必須做到標本兼治,不僅要從技術上遏制引起倫理道德問題的行為,更要從道德主體的道德意識及其行為根源入手,既要讓民眾進行自我倫理道德約束,也要充分做好技術準備,加強大眾的責任感。 抵制低俗之風尚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每一位民眾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提高道德操守,真正做到抵制低俗之風從自我做起:不發佈低俗資訊,不看低俗網站,不轉貼低俗資訊,不讓低俗之風有機可乘。同時對於發佈低俗資訊的網站,可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造成抵制低俗之風的強大聲勢,讓那些違法網站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每一位民眾皆有淨化網路、營造文明健康網路風氣的責任,亦有運用網路資源宣傳健康文化的權利。 2、提高輿論監督的水準 輿論監督如果不能擁有相應的自主權,即無法表現其權威性。因此,從法律上、制度上保障輿論監督的權力和義務已是當務之急。另外,群眾是輿論監督的主體。網路媒體只有依靠群眾、得到群眾的支持,才能發揮輿論監督、阻止不良言論的作用。 3、打造誠信政府 政府應加強對資訊真實性的審查。很多普通的案件轟動全國,是因為從案件中暴露出令人關心的問題,這些問題表明,在打造透明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方面,仍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需待完善和加強。民眾可以允許政府在工作中「犯無傷大雅的錯誤」,但不能原諒政府缺乏誠信。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的同時,也要重視政府的誠信建設。 4、謹慎對待網路 一些網站要求民眾填寫完整資訊,包括身分證字號、住址,然後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這些資訊「商業化」處理。因此民眾應注意,除了網路交易必須使用身分證的情況外,在一些小網站註冊時,不要輕易洩露自己的身分證號,更不要在網上公佈別人的隱私,否則就是侵權行為。民眾可以在言論中發表自己的看法,對不道德的現象加以評論、批評,但不允許對言論對象作言語侮辱,無論言論是否屬實?只要言論中存在侮辱他人的行為即構成了違法。 5、規範網站的責任 提供發佈民眾言論平臺的網路服務商,有義務保證在自己網站上發佈的資訊合法、不與社會公共道德相抵觸。尤其像各種網路論壇、FB的版主更應當注意及時刪除各種違法和不道德的發言。如果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服務商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目前,一些國家已經通過立法來規範網路服務商的責任。比如:德國的《多媒體法》主要對網路經營者和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責任進行了規定。美國的《數位化千年之際版權法案》規定:權利人只要向ISP(網路服務商)發出了通知,告知在這個ISP所提供的個人主頁上有侵權資訊,ISP得到通知後,如果沒有證據表明這個言論沒有侵權,那麼必須刪除,否則權利人可以控告ISP。 總而言之,從某種程度而言,進入網路「虛擬環境」的民眾已處在一種無人監督的時空中。這種環境,對民眾自主、理性、自律的道德判斷和道德實踐,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需要大家具有很強的自主選擇能力、道德判斷能力、社會責任意識。正如美國人埃瑟•戴森所說:「網路賦予個人強大的權力—能夠贏得全世界的觀眾,能夠獲得關於任何東西的資訊,但是隨著應用和濫用權力本領的日益強大,個人需要為他們自己的行為所創造的世界擔負起更大的責任。」當今不只林志玲,所有大眾需要的是和諧社會下的傳播。所以網路傳播的社會責任就是為建立和諧社會服務,新聞媒體應該與時俱進,與社會發展的步調相一致,提高媒體的社會責任意識,為營造和諧社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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