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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於立法》強制Uber撤資 不如為台留生路

卡優新聞網/李貴敏 2016.08.03 00:00

Uber自2013年來台推展APP叫車服務後,便爭議不斷。日前,計程車業者集結於凱達格蘭大道及立法院前抗議Uber違法載客户,並呼籲政府嚴格取締,以保障計程車業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全世界抗議Uber聲浪不斷,比利時、法國及葡萄牙等國,更直接禁止該軟體使用。台灣則因其涉嫌廣告不實、削價競爭及逃漏稅等情,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均曾對其開罰。交通部甚至於日前發文至投審會,告發Uber來台投資項目不符,涉嫌違法營業,若投審會確定其違法,最快將於半年內,Uber就須全面撤出台灣。

然而,Uber的崛起,無疑是「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新潮流的代表。透過手機線上叫車服務,讓消費者更加便捷,並藉此創造龐大經濟效益。「共享經濟」是未來潮流,在傳統產業與新科技互相碰撞下,行政單位不應只是處罰、取締或要求撤出台灣。行政與立法單位應重視新經濟背後夾帶的創新創業技術,並融合雙方的優點,以提升台灣不足之處,進而帶動台灣產業轉型。

以中國大陸為例,大陸面對發展快速的網路叫車市場,於今(2016)年7月制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並宣布11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暫行辦法」第一條,即給予網路叫車平台合法之地位。

此外,「暫行辦法」也規範該平台業者須負擔的義務,諸如與司機簽訂勞動契約、價格須合理明確,並向乘客提供專用的出租發票、依法納稅及不得為商業利益過度競爭擾亂市場繼續等。

同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提升服務品質,「暫行辦法」規定司機須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且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吸毒、酒駕及暴力等犯罪紀錄。至於,對車輛使用安全的限制,更規定車輛行駛里程數達60萬公里強制報廢,若未達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8年時,該車也不得再使用。

反觀台灣,Uber進入台灣至今已達3年,卻仍未立法對該服務平台、車輛與司機進行規範,致計程車業、Uber與政府三方對立嚴重;而於行政單位政策不明確下,恐將扼殺新商業模式的發展,甚至阻礙創新創業的推行。

況且,網路世界無孔不入,防不慎防,大多數年輕人也早已習慣使用手機APP叫車。與其一律限制,無法規可適用,致無法保障消費者權益,倒不如有效利用資源,與業者溝通協調,擬出兼顧各方利益之方案。

於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的今日,過於陳舊的法令已無法規範新型態商業模式,因此法律規範須與時俱進,行政單位應立即制訂合乎時宜的法令及相關配套,讓新商業模式能於完善的環境下運作及發展,除可確保各方利益外,更可讓台灣的產業更具競爭力。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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