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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沒休完 雇主導致因素可折現金

中央社/ 2016.08.02 00:00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日電)勞工在公司任職滿1年會有7天特休假,如果因為雇主的因素導致勞工無法休完特休假的話,勞動部表示,勞工可以要求雇主發給未休完天數的薪資。

勞動部指出,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只要勞工在公司任職滿1年,就享有7天的特休假;3至5年享有10天;5至10年有14天;10年以上每年多加1天,最多30天。

不過,常常有勞工因為事業單位生產的需要或遞特休假單被雇主拒絕等因素,導致特休休不完時,勞工依法可要求雇主發給未休日數的薪資。

勞動部說,勞工年假須事先申請,在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仍有特休沒休完時,只要是雇主的原因造成,都可以要求雇主發給未休完的薪資。

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給予特休天數,或未發給未休日數的薪資,呼籲勞工要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另外,勞動部指出,除了全職勞工外,部分工時勞工(打工族)也有特休假,其算法是按照比例計算。

勞動部舉例,如果打工族A的全年工作時間是全時勞工的1/2,滿1年的特休假則為7天X8小時X1/2=2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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