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為避免部分雇主濫用、或誤用例假的特殊規定,勞動部6月29日廢止內政部1986年間有關例假得於週期內調移的行政解釋,並自8月1日起生效。也就是說,自今天起有關例假的規範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
但勞動部指出,儘管「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並未改變,但由於母法中並無「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的規定,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透過合宜的裁量基準補強。
勞動部強調,合宜的裁量基準將只是針對特定工作需求,給予特殊考量,不會是全面放寬,與「變形」工時完全無關。勞動部將在最短的時間內蒐集各界意見並擬定草案,召開相關會議研商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