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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市地重劃辦法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中央商情網/ 2016.07.29 00:00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016年7月29日電)台中胡姓男子認為市府核定市地重劃籌備會有疑義提訴,不滿遭駁回確定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解釋,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違憲,宣告1年內必須修法。

全案緣於台中胡姓男子因繼承取得座落於「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一筆土地,但他認為,台中市府核定的重劃籌備會、重劃計畫書程序違法因此提起訴訟,卻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因此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公布釋字第739號釋憲結果,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的部分條文違憲,必須在1年內修法,否則條文將失效。

包括第8條第1項、第9條第3款、第9條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解釋,依照現行自辦市地重劃,必須先發起成立籌備會,經核定、徵詢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人意見,並制定重劃計畫書報請核定後,才能夠成立重劃會,意即「籌備會到重劃會」的法定流程。

此案爭點有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及計畫書除送達重劃會成員外,是否也應送抵非重劃會內的土地所有權人。

大法官認為,如果母體人數夠多且符合比例,例如100個土地所有權人,有50人同意通過,這樣就不會有疑義;但如果1個大面積的市地重劃僅由7人做決策,不僅流於獨斷、不符人數比例原則,還可能有不法產生,所以爭點就在第8條第1項的「或」字。

重劃計畫書部分,大法官也認為應將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且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能到場陳述、論辯。

因此大法官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3款、第9條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已違憲,必須在1年內修法,否則將廢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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