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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張淑晶惹議 法院判還房客押金定讞

中央社/ 2016.07.27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7日電)當房東惹議的張淑晶2年前簽約將新北市一處違建房屋租給王姓房客,房客搬離後訴請歸還押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張淑晶應返還新台幣3萬8200元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王姓房客與張淑晶在民國103年底簽約,租下新北市一間4樓頂樓加蓋套房,隔年3月卻收到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公文,通知房子是違建將拆除。王姓房客只好搬家,要求張淑晶歸還磁卡、鑰匙與發等押金3萬8700元不成,打官司求償。

張淑晶辯稱,只是代其他人幫忙收租金,反控對方簽約時沒給押租金,搬離後也沒歸還鑰匙等物,依租約反而應賠償5萬元。

歷審根據雙方租約,不採信張淑晶說法,依租約記載金額,判決張淑晶應返還3萬8200元給王姓房客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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