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王姓房客與張淑晶在民國103年底簽約,租下新北市一間4樓頂樓加蓋套房,隔年3月卻收到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公文,通知房子是違建將拆除。王姓房客只好搬家,要求張淑晶歸還磁卡、鑰匙與發等押金3萬8700元不成,打官司求償。
張淑晶辯稱,只是代其他人幫忙收租金,反控對方簽約時沒給押租金,搬離後也沒歸還鑰匙等物,依租約反而應賠償5萬元。
歷審根據雙方租約,不採信張淑晶說法,依租約記載金額,判決張淑晶應返還3萬8200元給王姓房客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王姓房客與張淑晶在民國103年底簽約,租下新北市一間4樓頂樓加蓋套房,隔年3月卻收到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公文,通知房子是違建將拆除。王姓房客只好搬家,要求張淑晶歸還磁卡、鑰匙與發等押金3萬8700元不成,打官司求償。
張淑晶辯稱,只是代其他人幫忙收租金,反控對方簽約時沒給押租金,搬離後也沒歸還鑰匙等物,依租約反而應賠償5萬元。
歷審根據雙方租約,不採信張淑晶說法,依租約記載金額,判決張淑晶應返還3萬8200元給王姓房客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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