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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三讀通過 政黨一年內須申報財產

NOWnews/ 2016.07.26 00:00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在民進黨人數優勢下,立法院院會25日晚間8時26分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明定政黨自1945年8月15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明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推訂為「不當黨產」,並在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等。此外,政黨及附隨組織自本法施行後1年內須申報財產,逾期未申報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在立法院本會期要結束前,民進黨就已經決定召開臨時會,並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列為臨時會第一案,表達一定要過的決心,由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朝野歧見甚大,由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周五召集、經過馬拉松式的朝野協商,全部條文34條加法案名稱、5章節名稱,總計40項目要處理。

朝野黨團於上午同意在院會廣泛討論後,進入逐條討論,其中有爭議的條文經發言後再表決,民進黨不斷以人數優勢,多次否決國民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不過也使得整個處理過程相對冗長,從上午9時至晚間8時許、歷時11小時才完成二讀,民進黨團高喊「黨產歸零,改革起步」、國民黨團則高喊「東廠再現,違法違憲」。院會隨即進行三讀,並通過將法案名稱定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政黨及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自1945年8月15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條例公布日時還存在的現有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而政黨、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也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置委員11人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

三讀通過的條文並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應在本法施行1年內申報財產,逾期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100萬至50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累計處罰5次即推定該財產為不當黨產。同時,院會也通過,依本法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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