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公告農、漁會信用部取得放款利息收入,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引發各區農、漁會忿忿不平。立委陳亭妃接獲陳情,22日邀集財政部賦稅署南下,與地方農、漁會面對面溝通,研商改善解決方案。
立委陳亭妃指出,農會本質上為公益社團法人,具有公益的特性,農會每年辦理政府各項委託業務,同時農會年度決算後總盈餘均提撥62%作為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與金融銀行機關不同,並非屬於營利事業單位,所以不適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另,依據農會法第4條規定各項農會任務中對會員之各種服務,包括辦理共同供銷、運銷;或銷售與會員之貨物和勞務;或貸款與農會會員等。包括對會員服務產生的交易所得、交易金額及書立憑證等,應均適用「農會依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免除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等各種稅負。
陳亭妃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暫緩追繳農會105年6月21日起取得之放款利息收入之印花稅,並重新檢討修正農會信用部報繳印花稅相關函釋之適用。也請財政部賦稅署放寬農會信用部對會員收取之放款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比照營業稅之規定,得免予課徵印花稅,以保障農會公益社團法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