枋寮鄉王先生詢問近日於某餐館用餐,該商家並未主動開立發票,須主動索取才有開立發票情形。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除小規模營業人及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情形,營業人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發票並交付消費者。惟少數營業人仍有短漏開發票情形,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本所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發票開立情形,且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紀錄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是否索取發票,務必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予,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