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檢署發言人周啟勇今天說,基隆地院也認定黃景泰確實有收受建商給的好處,包含代付房租,獲得不正利益104萬餘元,和收取600萬元贊助舉辦黃色小鴨,但卻認定是「贈與」,非常不合常理。
「建商一定有目的」他說,公務員從事公務不應收受任何好處,這是貪污治罪條例的精神,黃景泰以議會名義發文召開協調會,也確實收了錢,已構成不違背職務行為的收受賄賂罪。
周啟勇說,如果這不是黃景泰職務上的行為,他為何能開召開協調會,且為民喉舌本來就是議員的職務,若按照法官的邏輯,議員都不能處理民眾的陳情,這不是很奇怪嗎?
另外,周啟勇表示,如果黃景泰沒有影響力,建商怎麼會幫他付房租?怎麼會無償送錢讓他花用,檢方很難接受法官的判決,一定會提出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景泰並無阻撓「城上城」建案施工,也不曾介入基隆市安樂區三民里國宅住戶,與建商甲山林公司間有關補償費用搬遷協議。
另外,法院認為,雖然黃景泰確實有免費入住豪宅,及收取600萬元贊助舉辦黃色小鴨,但黃景泰收取的利益,和他執行的職務無關,無從認定有對價關係,僅是單純的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