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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向房仲收帶看費 需繳稅

中央社/ 2016.07.17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7日電)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委會若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或出租大樓外牆、陽台供廣告業者使用,或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皆屬營業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房屋仲介業者反映,當他們帶客戶看賣方委託銷售的房屋時,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其收取帶看房屋費,但僅開立普通收據,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若屬基於守望相助由住戶組織成立,且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向住戶所收的管理費也免徵營業稅。

然而,管委會若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或者將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出租給外人,即屬於銷售勞務範圍,管委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至於管委會以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之名,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同樣屬於銷售勞務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管委會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可免開統一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呼籲,有對外營業或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用的大樓管委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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