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有關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由於和房屋稅相牴觸,因此1994年,大法官解釋369號就已經說明清楚,也就是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分別定有明文,憲法第19條也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財政部也指出,大法官369號解釋也指出,由於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和房屋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局),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均依本條例規定徵收房屋稅」,二者互有出入時,應由相關主管機關檢討房屋租稅徵收政策修正。也因此,2001年房屋稅條例經過修正,第一條就明定「房屋稅徵收,依照本條例規定」,已經排除土地法的適用。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說:『(原音)意思就是房屋稅的課徵,完全以房屋稅的條例來課徵,排除土地法的適用,因此這個情況下,369號的解釋,基本上很清楚的說明,自用房屋稅,尤其是自住房屋的課稅,是沒有違憲的。』
對於陳冲指出,目前各縣市政府為了自身財政收入,各自為政,且磨刀霍霍,紛紛打算調高房屋稅。蘇建榮也表示,房屋稅是地方政府稅收的主要來源,2014年前,地方政府只針對新屋提高評定現值,但2014年後,舊房子也加入;至於稅率調漲多少,就看地方政府不動產評議委員會決定,財政部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