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廠認為其申報非屬不實,僅從事申報人員個人疏漏所致,故於105年3月14日自行核算繳納漏報之金額計新台幣8,632,358元整,但本縣環保局於105年3月22日函文告知該廠其核算金額有誤,請於期限內(105年7月12日)完成剩餘金額計新台幣10,993,976元整之繳納,該廠已於105年7月14日完成漏報之空污費補繳作業。因逾繳納期限2日另加徵1%滯納金計新台幣109,940元整,總計完成追繳金額為新台幣19,736,274元整。
另有關申報不實之部分已彙整相關資料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規定移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