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於本年5月24日接獲越南 DAI THIEN LOC、THEP NAM KIM 及TON DONG A等3家廠商之申請書,要求對進口之彩色鋼板產品實施防衛措施。該部經審議後,認為「貨品進口量之突增」與「對國內業者所造成之嚴重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於7月6日公告對上述產品進行防衛措施調查。涉案之防衛措施進口貨物之HS Code 為72107010、72107090、72124010、72124020、72124090、72259990、 72269919、72269999,損害調查期間自102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根據越南防衛措施法之第20條「主管機關倘認為延後執行防衛措施將會對國內產業造成威脅或嚴重損害、且該損害可能難以復原,則可在調查工作結束前先適用臨時之防衛措施」,爰越南工商部勸告各企業在計劃進口本案涉案產品時,應留意可能被適用臨時性防衛措施。
依據我國財政部關務署統計,本案產品我國102至104年輸銷越南僅72107090、72124090、72259990等3項產品,出口金額分別約為1,345萬、2,132萬及2,184萬美元(詳參附表)。經濟部將派員出席公聽會表達我國立場,為我商爭取應有權益;此外,亦將檢視相關調查程序是否符合WTO相關規定,並透過雙邊及多邊管道向越方表達倘越方決定實施防衛措施,不得損及我國應有權益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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