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吉娃娃踢柴犬導致重傷 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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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4日電)陳男所飼養的吉娃娃,日前在宜蘭蘭陽博物館後方與名為「飛飛」的母柴犬扭打,陳男因此飛踢柴犬腹部造成重傷,遭判拘役20日,但二審高院認為應依動保法論罪,改判無罪確定。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3年10月間,由陳男姓男子所飼養的吉娃娃,在宜蘭頭城鎮蘭陽博物館後方蹓躂時,與簡姓飼主所飼養、名為「飛飛」的母柴犬發生扭打,且吉娃娃的腹部也遭到咬傷。

判決書指出,陳男見狀立刻衝向前飛踢柴犬,待「飛飛」倒下後,又出腳踩踏數次,導致母柴犬在1小時內吐血3次,且有肋骨斷裂、胰臟炎、肝炎、腎炎、肝衰竭、腎衰竭等症狀,陳男因此依涉犯毀損罪遭到起訴。

陳男在法庭上仍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未出腳踢母柴犬,是因為柴犬要咬他的吉娃娃,為了救狗才順手揮過去將牠推開。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案情非單純遭人徒手推開所致,而柴犬的簡姓飼主事後也提供動物醫院的診斷證明,且陳男犯後未見悔悟,因此判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陳男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撤銷原判決,判處陳男無罪確定。

另外,判決書也指出判無罪的理由,檢察官所舉的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毀損犯行,而原審也沒有就證據詳加推敲,就論罪科刑,的確有不當。

且根據刑法第354條,柴犬經醫院救治後並未死亡,柴犬的效用並無所謂全部、一部分喪失情事,因此應無罪諭知。且柴犬是屬動物保護法的所稱的「動物」,應依動保法第30條的規定進行裁罰。